――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有感
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各业务单位多多少少都会出现一些业务上的分歧,比如在报销过程中报销人员和会计人员之间经常会为了报销的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不同的意见,从而导致业务进展缓慢或者中断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各种单位都会出现的一种现象。为何会产生这些分歧呢?这就要从不同人员从事的不同的岗位这个现状来分析,一般人员若是没有学习过财会相关的知识或者没有从事过财会方面的岗位,那么一般不太清楚《会计法》对报销凭证的法律规定,也不清楚不合格的凭证带来的法律风险。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这是从法律上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销的单据如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等都是属于原始凭证。
一般来说,公司的一般的业务出现了问题是不会担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作为会计人员来讲,所从事的业务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合格凭证的提供者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将公司及各直接责任人置于触犯法律的风险当中;周强总在开学典礼上也说,做财会的人都是站在万丈悬崖边的,必须时刻小心谨慎方可安全无事;
近期听到一个同事说,以前没有学习过财会知识的时候,对会计的同事比较不满,每次拿着发票去报销的时候,会计总是问东问西,这啊那的,烦死人,现在学习了财会知识,才知道会计真不是个好干的活;我记得有同事写过一篇文章说会计人员需要练就火眼金睛,我觉得这个也是个无奈的做法,如果提供的凭证都是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的,大家也就轻松了;
其实在工作中,大家如果都站在公司和客户的立场上想想对方,将心比心,互相理解,共同建立信任的关系,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避免法律风险,岂不美哉!
(东风汽车公司2014年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课程进修班学员 蒲敏 供稿)
